1.分解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具体执行的计划,应该细化并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这样才能保证土地利用计划的组织实施。
(1)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分解与执行。一般应分解为两部分:一是建设规划区内的计划指标;一是建设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具体项目的计划指标。建设规划区内的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计划、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计划;建设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具体项目的计划指标可分为国家重点项目、省级重点项目、市级项目和县级以下项目等层次的项目计划指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规划区内应按批次使用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成片开发,因而规划区内的用地计划一般由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编制成片开发方案后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城规划区内的用地计划一般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用地计划一般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乡镇政府编制成片开发方案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区外具体项目的用地计划,一般由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批准实施,低层次项目不得挤占高层次项目的计划,非重点项目不得挤占重点项目的计划。
(2)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分解和执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解应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来考虑,一般要分解到具体项目中去,依项目落实计划。这就要求编计划的同时要预报项目。一般可分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指标、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和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三种,并实行计划分级负责,项目分级投资和管理。
(3)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的分解。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的分解一般要求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动态平衡,市、县级计划分解时,就要充分考虑本地的建设重点和后备资源分布状况,结合生态退耕等因素综合确定,而不是层层落实平衡任务。
2.严格把好建设用地审批关
一是通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把好项目选址关,能用原有建设用地的,不供给农用地,能用非耕地的,不允许用耕地;二是不得超计划用地,建设项目必须取得用地计划指标,方可在计划控制指标范同内批准用地;三是严格按用地标准或定额审批用地,防止多占少用。
3.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为保证耕地占补平衡,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计划应与t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的计划挂钩,建立占补平衡台账。建设单位在取得占用耕地计划的同时,应承担补充耕地计划任务,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单位,应向政府缴纳耕地开垦费,统一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来完成任务。在平衡有余的原则下,一个建设用地项目占用的耕地,可以由多个开发整理项目补充,一个开发整理项目补充的耕地,也可以与多个建没用地项目挂钩。
4.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计划下达后,必须进行经常性、系统性的检查,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既要保证建设用地计划不得突破,又要保证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的完成和耕地保有量计划的实现。主要检查内容有:
(1)检查下一级土地管理部门计划贯彻落实情况。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其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包括农用地和耕地转用计划都有节余、农用地转用计划没有节余但耕地转用计划节余以及农用地转用计划节余而耕地转用计划没有节余i种类型)和超额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检查计执行单位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3)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的监督。发现有超计划用地和不能按期完成开发整理汁划的,要及时纠正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以维护计划的权威性。
5.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告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这就规定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报告制度,其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地方权力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