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条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者外,已规定的其他免税项目有:
一、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免税。
二、下列项目暂免征税:
(一)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但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投资联营的除外;
(二)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三)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四)个人转让自有普通住宅。
此类住宅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标准范围内从严掌握。
纳税人转让旧房和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购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的扣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可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如纳税人转让旧房和建筑物,既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