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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简介

2022/07/16139 作者:佚名
导读:一般来说,合同的效力是指符合法定有效要件的合同对合同主体及合同关系外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可以界定为,符合法定有效要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对流转双方当事人及流转合同关系外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表现为包括发包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负有不得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义务,如不得非法干涉受让方对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进行经营的权

一般来说,合同的效力是指符合法定有效要件的合同对合同主体及合同关系外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可以界定为,符合法定有效要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对流转双方当事人及流转合同关系外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表现为包括发包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负有不得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义务,如不得非法干涉受让方对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进行经营的权利,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流出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等,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中,较为复杂的是对作为农地所有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效力。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表现为转包的转包费、出租的租金或者转让的转让费等,具体数额由流转方和受让方在流转合同中协商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流转方(承包方)所有,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能的要求。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既没有改变农地的所有权性质,也不影响农地所有人对于土地的权利。因而农地所有人既不能单独享有也不能与承包人分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

(2)土地投入的补偿权。流转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对承包地的投入,包括为增加地力进行土壤改良。为方便灌溉而修渠、打井、安置灌溉设施,为种植蔬菜搭建大棚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受让方成为直接的受益者。根据谁受益谁补偿原则,这一投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受让方自应给予补偿。从客观上讲,农业生产能力的提高并非一朝一夕的事,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长期投入的结果。为了稳定农民对土地的投入,避免一些农户担心自己投到土地上的财力、物力会因土地的流转受损。因而在经营土地时精于算计。不对土地作长期性经营投入,甚至出现掠夺性经营等短期行为。也有必要对承包人在承包地上的投入给予补偿。

(3)监督受让方依法经营的权利。监督受让方依法经营主要是指监督受让方在经营的过程中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维持地力以及不得抛荒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的情况下,由于转包人或出租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转包人或出租人与农地所有人(发包人)之间仍然存在土地承包法律关系,转包人或者出租人仍然以承包人的身份对发包人负有依法经营的义务,承包人享有监督受让方依法经营的权利正是其履行对发包人的义务的必要手段。

(4)在流转期限届满时恢复对土地的经营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有期限的,该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期限届满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届满往往不一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期限一般要先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期限到期。在这种情况下,流转方享有恢复对土地的经营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流转方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以外的方式流转土地的,才享有在流转期限届满时恢复对土地的经营的权利。流转方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因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生效时即已终止,因而事实上已不存在再恢复对土地的经营的可能。

2.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l)依法或依约定经营土地的权利。受让方取得对土地的占有看,成为新的土地经营人,享有对土地的自主经营的权利。即在土地流转后,土地上种植什么样的农作物、种植的数量多少、如何种植等是受让方自主考虑的事情,流转方不得加以干涉。当然,受让方的这一权利是建立在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约定的前提下的。受让方对土地的经营不得违反法律对农业生产土地利用的限制性规定,如维持土地的农业利用、维持地力,不得进行破坏土地的掠夺性经营等;如果流转双方当事人对土地的农业利用有特别约定,受让方须遵守这一约定。如土地转包合同约定,转包后的土地是用于种植某种农作物,受转包方即不得将土地改作鱼塘使用。至于如土地出租合同约定,出租后的土地是用于葡萄经营,承租人能否将土地用来种植特种蔬菜,是一个值得考虑的事情。因为这虽然违背了土地利用的约定,但似乎并不损害土地出租人的利益,当然,如果这一改变影响出租人的土地租金收益,则又另当别论。

(2)经营收益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受让方是土地的实际经营人。享有经营土地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受让方的经营收益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土地的实际经营者的收益权。后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价。二者的联系在于,两种收益权的实现相互影响。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价越高,意味着土地的实际经营者所能获得的土地收益越少;在以土地经营收益支付土地流转对价的情况下,土地实际经营者经营土地的效益好坏,又影响其支付土地流转对价的能力。

(3)依约处分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以转让和互换形式进行土地流转后,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享有依法进行再流转的权利。在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的情况下,原土地承包关系并未终止。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有的地方文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这一规定不妥,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法律关系属于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发包人一般情况下并不介入这一关系(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情况下例外),受让方是否对土地有再流转的权利,关键是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有无约定,即土地承包人是否允许。

(4)合同终止时的投入补偿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在流转合同到期后,受让方不再续签流转合同而退还土地的,对于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进行的投入,流转双方可共同选定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评估,承包方作为受益人应给予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国家政策与法律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也是农地所有人的意志的反映。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性质分析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具备民事合同的基本性质,但又不是一个纯粹的民事合同,而要受到国家意志及农地所有人意志的限制。这说明,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来源中占有极重的分量。特别是各级地方政府关于土地流转的条条框框对土地流转合同的限制,更是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来源的复杂性。实践中。每一个有关土地流转的政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都是对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意志的空间的挤占。这需要正本清源,即:一方面。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不得违反国家意志及社会利益的限制;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性的条条框框应尽量少些,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民事合同性质。明确这一点,有利于分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来源中的农民与国家及集体的关系。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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