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的定义是 “土地为复杂的文明生活服务的能力”;后者的定义为:在维持一定生活水平并不引起土地退化前提下 ,一个区域能永久供养的人口数量及人类活动水平 ,或土地退化前区域所能容纳的最大人口数量。
在 20 世纪 50 年代至 70 年代 ,H.科克林、 R.卡内罗、 P.高罗、 S.布拉什等认为 ,土地承载力是在不对土地资源造成不可逆负面影响前提下 ,土地生产潜力所能容纳的最大人口数量;
IUCN、 UNEP、 WWF 给出的定义则是 “地球或任何一个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的影响就是其承载力”。
中国科学院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对土地承载力的定义是: “在未来不同的时间尺度上 ,以可预见的技术、 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与此相适应的物质生活水准为依据 ,一个国家或地区利用其自身的土地资源所能够持续稳定供养的人口数量。 ”
曾维华、 王华东则土地承载力视为 “在某一时期 ,某种状态或条件下”,或 “限制因素分别达到其限度值时”, “环境所能承受人类活动作用的阈值”。
总而言之 ,土地承载力的诸多定义可综述如下:一定技术水平、 投入强度下 ,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不引起土地退化 ,或不对土地资源造成不可逆负面影响 ,或不使环境遭到严重退化的前提下 ,能持续、 稳定支持具一定消费水平的最大人口数量 ,或具一定强度的人类活动规模。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