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分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编制规划,统筹区域各类开发建设,因此,空间分区衔接很大程度上是各类空间规划间的衔接应用。当前我国空间规划及彼此之间的关系参见图1,可见土地管制分区与主体功能区有所交叉,同时土地用途分区和管制分区还受到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等对空间开发谋划的影响。
首先,在空间管制分区与主体功能区之间,禁止开发区范围应该基本相同,当然由于二者划分尺度不同可能有所差别;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则应划入规模边界以内,作为允许建设区确定,但同样由于尺度差异,主体功能区一般在省级以上范围划定,从而缺少对各地实际情况的弹性考虑,而空间管制分区则是对市县乡土地利用布局与规模指标的整体规划,故在建设用地指标限制下分为规模和扩展边界,从而形成了允许和有条件建设区的主体,以便于动态、弹性、有序地引导和控制区域土地利用,不断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与布局。
其次,空间管制分区、土地用途分区与土地专项规划之间是指导性关系,一般情况下土地专项规划需在管制分区与用途分区范围内进行具体设计。
第三,城乡规划与空间管制分区、用途分区由于分属不同职能部门管理,需要在多部门间协调,其中城市中心城区发展方向、范围以及村镇建设等都是土地分区的重要依据,但土地分区还需考虑用地规模指标,故土地分区在整体上需与城乡规划相统一,但规模范围相对较小,体现了保护土地资源、强化用途管制的特点。
最后,其他专项规划是空间管制分区、土地用途分区的重要参考,特别是涉及交通、水利、能源、绿地等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项目布局与走向的内容,是土地利用分区关注的重点,亦是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协调生态建设的关键。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