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固定资产建设工程,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往往会发生停建、缓建,导致建设工程减值等情况。为了较真实地反映在建工程的价值,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开发企业,应定期或在年终,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两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2.所建建设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建设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企业发生在建工程减值时,应将计提减值准备记入“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借方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
贷: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
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作如上相反分录入账。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期末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将它从“在建工程”项目中减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