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口电站工程往往是指那些煤矿和电站共同开发的这样一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中电站与煤矿存在极高的相互依存性。坑口电站项目建在煤矿附近,因而往往交通十分不便,电站必须依靠该煤矿才能获得供煤,而很难从其他替代性来源获得供煤。而从煤矿而言,他也很难将其产品从其他渠道销售。
正是因为这种特殊的依存性 ,使得在坑口电站开发中其供煤协议存在很多特殊之处,以下就列举其中比较重要的几项:
A. 供煤协议的期限必须与PPA中的期限一致; 尽管非坑口电站的长期供煤协议中有些时候电厂也会要求供煤协议期限与PPA一致,但是这种要求并非完全必要,并允许有一定的弹性;
B. 在非坑口电站项目中,供煤方的供煤责任是近乎绝对的,也就是说在必须按照合同要求的数量和质量来供煤,如果某一特定煤源的储量不足等,则其有义务通过替代性煤源来供煤。而在坑口电站项目中,买方(电厂)则在很多情况下不得不对煤矿的储量风险不足、煤炭质量是否符合电站需求等承担风险;
C. 由于煤矿缺乏替代性销售渠道,因此往往坑口电站项目相对非坑口项目的供煤协议会有更为苛刻的照付不议的安排。如果电厂由于PPA项下的调度不足导致购煤量不足,电厂仍需按照供煤协议购买特定数量的煤。因此,很多时候在这种情况下PPA项下也会相应的设置最低调度量的要求,以确保这类风险能够传递给购电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坑口电站中,如果电厂在照付不议安排下被迫就多余煤炭支付了费用,其很难将这些煤炭转售(因为距离);
D.坑口电站项目供煤协议中的煤炭调度、运输和存储相对简单和便捷,界面也更为清晰;
E. 在非坑口电站中,如果供煤方质量不符合要求,买方很重要的一个救济措施是退货。但是,在坑口电站项目中,在煤炭质量不符合要求时,退货则不是一个可行的选项(因为没有别的渠道获得其他煤炭),这就要求买方/电厂从一开始就对煤矿进行调查,确保其质量能够符合电厂需求。
F. 一般的非坑口电站项目的供煤协议一般都以煤炭价格指数计价,并根据煤的质量进行价格调整;而坑口电站项目中有时会根据煤炭开发成本来确定煤价而不是根据煤炭价格指数;
G. 在供煤方违约时,在非坑口电站中,供煤方/买方都很容易寻求替代性煤源,因此买方向卖方索赔的主要是替代性供煤的差价。而在坑口电站中,一旦供煤方违约,将导致买方在PPA项下承担电费损失,因而此类供煤协议往往要求供煤方全额赔偿相关损失;
H. 因为相互依存,任何一方终止供煤合同的权利都会被严苛的限制。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