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全县城乡建设步伐加快,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但违法建筑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既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发展环境,又危及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切实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规定》对解决当前整治工作中职责不清、程序复杂、效率不高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对依法依规严厉整治违法建筑,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要以《规定》施行为契机,充分认识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将行动统一到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有效地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确保《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二、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增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整体合力
从县、乡镇(街)、村(居委)三个层面进一步强化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上下联动,形成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合力。
(一)成立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
县上成立垫江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县政协联络委、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督查室、县信访办、县财政局、县城乡建委、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规划局、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政园林局、县水务局、县经信委、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文化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指挥办”),由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兼任主任,县政府督查室、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规划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指挥办工作人员由县国土房管局、县规划局、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员组成,负责落实县指挥部作出的决策部署,承担对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等工作。
(二)明确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职责。
1. 县级部门职责
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县公安、城乡建设、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农业、经济信息等有关部门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同时不得为以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办理相关证照、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等手续;已经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讯等部门不得为新建的违法建筑提供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和网络服务。
2.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街道要配备专门力量,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对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清理、巡查等工作,对在建违法建筑及时予以制止和拆除(其中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县城规划区外的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并协助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工作;负责编制辖区内存量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计划,制定年度拆除方案,报县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3. 基层单位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巡查、发现、劝阻、报告工作,并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做好违法建筑整治相关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整治违法建筑工作要立足长效管理,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举措,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实施和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建立整治任务考核机制。县指挥办将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目标,强化措施确保新增违法建筑得到有效遏制,存量违法建筑逐年递减。
(二)完善信息通报、工作调度和督查督办机制。建立违法建筑发现、制止、拆除工作的信息通报制度,将新增违法建筑制止和违法建筑拆除计划的实施情况等作为信息通报的重点内容。建立信息逐级上报机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指挥办,县指挥办按季度集中通报。对整治工作滞后的,县指挥办要调度指挥,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县指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督办。
(三)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指挥办要督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大违法建筑查处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建筑,会同县政府督查室进行挂牌督办,明确督办时限和要求,并将挂牌督办项目的拆除整治情况作为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县指挥办要根据工作实际,每年确定一批县级挂牌督办项目下达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狠抓督促落实,达到拆除一处、震慑一片的效果。
(四)建立约谈制度。县政府建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约谈制度。对整治工作滞后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实行约谈;对修建违法建筑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对修建违法建筑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由县指挥办组织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约谈;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政协联络委参与约谈。
(五)采取限制审批机制。对连续两年在整治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中位居末位的乡镇、街道,经督办仍未整改的,暂停审批该乡镇、街道的土地供应及城乡规划。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多次修建违法建筑且拒不改正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属物业公司未履行对违法建筑发现、劝阻、报告义务并导致严重后果,经督办仍未有效整改的,可依法限制相关手续办理。
(六)强化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对重大、典型违法建筑案例要组织新闻媒体曝光,对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的当事人要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予以记录。加大对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动态宣传。对整治工作不力的乡镇、街道,要组织媒体跟踪报道,督促整改。对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七)落实行政问责机制。建立完善行政问责机制,促使县级各部门切实履职,全力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对新增违法建筑未及时查处、存量违法建筑整治计划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由县指挥办会同政府督查部门进行督查督办,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此通知后,要庚即组织对辖区内存量违法建筑的全面排查。并于2015年2月10日前上报县指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