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热能力
指热电厂、热力公司和达到标准的集中采暖锅炉房向城市输送的供热源的设计能力,即每小时向城市输送蒸汽、热水的能力。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上(含500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的资质审查,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和部门负责。
供气能力的在20万户以下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的资质审查,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