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区和县、街道和乡镇的绿化委员会负责宣传、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2)市园林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局的领导。
(3)市农业局是城市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的林业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农业局的领导。
(4)城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职责配合和协助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加强城市的园林绿化管理。
(5)在城市的所有单位和居民均有义务参加植树造林,保护绿化。
(6)市政府统一领导城市植树造林的绿化工作,制订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7)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有城市政府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