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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2022/07/16231 作者:佚名
导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99 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内容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 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99 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内容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 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 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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