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1986年11月22日发布)
水是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环境污染和破坏,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
中国人均占有的淡水资源不丰富,而且因时空分布不均衡,相当一部分地区的水资源十分缺乏。随着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用水量持续增长,水的供需矛盾将日益突出。同时,由于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水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地表水和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减少了可利用的水资源,进一步加剧了水的供需矛盾。水资源短缺和水质恶化已成为制约经济建设和城乡建设发展、破坏环境生态、影响人民生活和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全国性缺水状况和水环境污染势必更为严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使全国水环境状况基本上同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必须尽快扭转水资源浪费和水环境污染的局面。在综合治理水污染方面,应遵循“谁造成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这种责任,既体现在本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上,也体现在按流域、区域或城市防治水污染设施(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上。逐步实现:流经城市的主要江河段水质达到地表水三级标准;城市地下水符合饮用水源水质标准;湖泊、水库按功能要求分别达到规定的灌溉用水、渔业和饮用水源水质标准;近海海域达到国家规定的海水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