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监督体系不完善
当前, 我国环境保护执法体系是以日常监督执法为基础,以环境监察执法稽查为保证,依靠公众舆论监督的监督执法工作体系,生态环境督查力度不足,相关机构设置较少,执法人员数量不够,执法权限相对较小执法缺乏威慑力,另外监督体系缺乏能协调各利益主体关系的生态环境督查职能机构。
环境保护执法能力严重不足
环境保护部门管理不到位,技术装备落后,监控手段落后,环境保护执法经费不足,执法人员素质较低,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环境违法行为。 我国大部分地方政府对开展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对环境保护工作不够重视, 使得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工资待遇落后于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政府对环保工作支持力度不够,执法经费严重不足。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工作依靠专项行动,工作较被动,放松日常监管工作,工作多为突击形式,处理极其严重的危害环境行为时权限不够只能借助使用专项整治的方式, 环保执法权威性不足,威慑力不够,不利于震慑违法分子。 同时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也一定程度增加了环境保护执法难度,部分地方环保局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不仅不惩处有关违法企业,反而为违法企业大开方便之门,环境保护工作流于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