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必须包括防震减灾篇章、有违国家抗震标准规范不予办理施工许可,12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建设厅获悉,为加强我区防震减灾工作,日前该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建设系统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有关城市要完成城市防震规划,建设的避难场所须统一公布挂牌,告知公众。
《通知》要求,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等城市要完成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的编制。其他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防震减灾篇章,对城市地震灾害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对城市易发生的灾害类型、发生位置、地理环境等进行分析,科学指导城区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防震减灾工作和避震疏散、地震次生灾害防御等工作。
《通知》要求,各市要建立健全避难场所备案制度,且完成避难场所登记。避难场所一般建设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平坦空旷地上,如公园、公共绿地、广场、体育运动场等。并设有各类应急功能区,配套相应应急救助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各市要按照城市抗震防灾有关要求,记录各避难场所的面积、容积、位置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配备情况,报自治区建设厅统一编号登记,并在避难场所统一公布挂牌。2010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避难场所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区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鉴于南宁市被列入国家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城市,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市被列入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勘察设计单位对上述城市工程建设,以及全区各地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广播、电视、电影、通信等公共建筑,城镇供水、燃气等生命线工程,均宜按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提高1个烈度进行勘察设计。
今后,除了以上城市外,我区将应逐步扩大提高1烈度设防建筑的区域和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单位须严把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在施工许可之前,对工程规划选址、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等内容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国家抗震标准规范要求的大型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