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市、县管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广州、深圳市管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省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一)发展计划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进行核准;(二)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三)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核准;(四)其他项目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核准部门要将上述核准情况抄送发展计划部门。第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