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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三章 工程承包范围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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