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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发布内容

2022/07/16357 作者:佚名
导读: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4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

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4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本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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