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保密、信访、计生、财务、审计、安全保卫、后勤工作;负责机关行风、精神文明、党风廉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全区建设系统法制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
(二)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拟订全区建筑节能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认证;指导全区房屋墙体材料革新;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负责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监督实施各类建设工程建设标准。
(三)建筑管理科
规范管理全区建筑市场;执行国家有关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标准,监督管理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报建及施工许可;组织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全区建筑业数据统计及建筑执业人员日常管理、职业技能培训。
(四)工程造价管理科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施工系列合同、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编制全区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发布全区建筑工程造价信息;调解建筑工程造价纠纷;负责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日常管理。
(五)勘察设计科
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资质管理;推广省级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按规定审查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负责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核;指导实施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勘察设计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六)规划管理科
拟订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编制大兴安岭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区政府所在地、林业局局址城镇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村镇规划的技术审查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区政府所在地、林业局局址城镇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并监督实施;参与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及核发选址意见书;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核报批和保护监督;负责全区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核;指导全区城市勘察、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建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日常管理工作。
(七)城乡建设科
指导全区城乡建设工作;指导全区城市供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及垃圾治理、城镇园林绿化等工作;指导地铁和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负责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区农村住房建设、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归口管理行业统计工作。
(八)测绘管理科
负责编制实施全区基础测绘和重要测绘项目规划;负责测绘单位测绘资质初审和测绘任务登记;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测绘市场,负责上报测绘成果;负责全区地图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拆迁测量标志审批和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
(九)人防科
宣传《人防法》和防空常识;审核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监督检查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防建设;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及易地建设管理;组织管理全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指导全区房地产业、住宅产业化、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并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稳定住房价格、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全区房地产业、住宅产业化、住房建设保障规划;审核报批或核准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拟订全区A级商品房建设的优惠办法,按权限审批新建A级住宅的性能认定;参与编制全区住宅产业化强制标准、《住宅部品推荐目录》并监督实施;组织住宅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