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经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上报省人大批准后,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部由省人大批准的、全面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大同市交通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可以说是交通公路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该《条例》共7章42条。《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了县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县乡村道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实行管养分离,推行养护市场化。《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陶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