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用户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确保供热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供热、用热以及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保、国土、财政、价格、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单位负责所属供热区域内的城市供热、公共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制度的改革,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供热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管理水平。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供热,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