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热设施的维、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产权划分,由产权人负责。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单位厂区及其出墙1米以内的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热源单位出墙1米以外的一次管网、热力站及热力站出墙1米以内的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热力站出墙米以外至用户的二次管网、入户管线及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 用户对其自管供热设施,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维护、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养护。 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热源出口处,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各自出资安装两块同型号的计量仪表、互为参考,互为监督,热源单位应当给供热单位提供科学合理的安装位置。 第四十四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时消除供热隐患,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行施工,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保障抢修及时进行。 抢修供热设施确需拆除妨碍抢修的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时应当书面通知产权人。抢修结束后,应当依法予以修复或者补偿。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或者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管线、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供热设施的,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移动协议,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补偿。
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二、向供热管道地沟、阀门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三、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
四、其他危害,损毁供热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