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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

2022/07/16168 作者:佚名
导读: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建筑供热系统未按规定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 二、未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供热工程的; 三、供热工程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主

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建筑供热系统未按规定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

二、未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供热工程的;

三、供热工程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资格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三、擅自操推迟、中止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

四、因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责任致使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

五、未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行,造成供热事故的;

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

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并可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现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入网用热的;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

三、非因维修擅自启闭供热阀门的;

四、擅自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等设施的;

五、擅自发动供热阀门、热计量装置等设施或者供热管线的;

六、擅自改变用热性质的;

七、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在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单位负责供热的区域,由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其他区域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处罚。

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现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管线、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的;

二、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的;

三、向供热管道地沟、阀门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的;

四、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在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单位负责供热的区域,由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其他区域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处罚。

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四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单位负有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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