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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和灌区多渠道筹集,其中中央与地方配套比例为:东部地区1:1.5,中部地区1:1,西部地区1:0.5。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