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灌区管理单位在已批复的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省级水利厅(局)审批后组织实施。单项工程设计要达到施工图的深度。
第十五条 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人,由项目责任主体单位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第十七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要严格按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加强管理,努力创造优质工程。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厅(局)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将组织有关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