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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七章

2022/07/1687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自验,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省级水利厅(局)会同省级计委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等资料要及时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自验,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省级水利厅(局)会同省级计委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等资料要及时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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