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大禹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大禹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大禹奖的奖励范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价;
(二)申报大禹奖的科技成果应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三)凡已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进步奖及其它行业奖的成果不得再推荐大禹奖。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奖的要撤消其奖励;
(四)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成果,原则上以专题及以上为单位进行申报;
(五)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传真、信函等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