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大足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扶助项目。
第三条扶助项目的范围大
足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涉水周边社(组),以小(一)型水库为主,兼顾小(二)型水库。
第四条 扶助项目的方式
实行项目资金补助扶持,重点安排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和特色产业发展项目。
第五条 扶助工作目标
解决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逐步达到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平均水平。
第六条 扶助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和社会稳定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妥善解决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签订扶助项目实施管理信访稳定责任书,落实责任,平稳有序推进扶助项目的实施,促进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坚持多渠道扶助的原则。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加强对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在编制规划工作中,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及部门专项规划和2011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建立稳定长效的扶助资金投入机制,尽量整合资源和各类专项资金有计划地向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倾斜,合力推进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建设。
(三)坚持资金包干补助的原则。
市级下达的小型水库基金专项用于全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县财政局、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后扶办”)对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实施的扶助项目采取资金包干补助的方式进行补助。
(四)坚持项目扶助的原则。
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不执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不对小型水库移民进行资金直补。主要通过扶助项目实施改善小型水库库周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五)坚持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的原则。
鉴于全县小型水库较多,扶助项目资金量小的实际情况,优先解决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矛盾较突出,移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影响库区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扶助项目的选择一定要量力而行,符合实际,便于实施,使其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六)
坚持国家扶助和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扶助项目申报、确认的程序
(一)扶助项目申报。
各镇(街)要深入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进行摸底调查,弄清库区急需解决的问题,按轻重缓急,排序确定扶助项目,编制扶助项目实施方案,并明确资金的投向和项目类别,项目实施的主体、管理方式和受益对象。以正式文件向县发改委和县后扶办申报。
(二)
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县后扶办对镇(街)上报的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论证,符合要求的扶助项目经县发改委、县后扶办审定后,分年度编制投资计划,逐年下达扶助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计划一经下达,不再调整,各镇(街)应尽快组织实施。
(三)
对实施扶助资金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应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332号)和大足县的有关规定组建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扶助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发改委和县后扶办,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县后扶办进行审批。
第八条 扶助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一)对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实施扶助资金30万元以下的项目,责任主体为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对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实施扶助资金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项目业主。
第九条 扶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一)
对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扶助项目,按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
扶助项目资金的拨付
严格执行项目资金先建后补的拨款方式,扶助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次拨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镇(街)完善上报相关资料,县政府向市后扶领导小组申报扶助项目实施补助资金,市级下达扶助资金后,先支付扶助项目补助资金80%,工程运行无质量问题,再支付余款20%。
(三)
扶助项目资金拨付的程序
由项目责任主体填报县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项目拨款申请表,扶助项目所在地的社(组)签注意见,村(居委)、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后扶办分别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财政局审查后拨款到镇(街)财政所进行支付,各镇(街)财政所实行报账制管理,按一事一议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保管。
(四)
扶助项目当年未完工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停建时间超过1年或项目计划下达后超过1年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报批后才能实施;项目停建时间超过2年或项目计划下达后超过2年未开工的项目,县发改委、县后扶办有权将项目收回进行调整,对扶助项目未实施的镇(街)减少扶助项目资金投入。
第十条 扶助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一)
扶助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责任主体。
(二)
扶助项目监督检查实行政府监督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全县扶助项目由县发改委、县后扶办和相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共同监督检查。
(三)
被监督检查的项目责任主体,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严格按要求限期整改或处理。
(四)
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扶助项目的验收
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工程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后,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初验。初验合格后,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发改委、县后扶办提出书面申请,县发改委组织县财政局、县后扶办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项目责任主体限期进行整改。验收合格的,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对项目验收情况在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村、社(组)内公示,并落实管护责任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和县后扶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