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快我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严格工程验收程序,发挥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最大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以下简称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县政府批准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费完善城市和项目规划确定的本开发区公益设施的活动,建设内容包括城市(开发区)道路、公共交通、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第四条实施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规划设计管理
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由项目开发单位按照城市总规的要求制定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并按程序报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批准实施。
(二)招标投标管理
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所有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由项目开发单位参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项目基础设施施工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三)施工承发包管理
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
(四)工程费用的确定
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配套费以及使用标准须经县政府批准。具体操作办法是:项目开发单位根据批准的施工图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程预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查并以审查后的预算为参考依据报请县政府批准下达配套费使用计划。
(五)合同管理
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与中标单位按县政府批准的配套费使用标准签订合同。
(六)建设手续的管理
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各项建设手续由项目开发单位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后方可进行施工。
(七)验收标准及质量控制方式
项目基础设施工程应按《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规划验收。规划验收由项目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八)费用结算
已实施的上述工程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政府批准下达的配套费使用标准进行结算。当工程实际决算价款高于县政府批准下达的配套费使用标准时,资金缺口部分由项目开发单位负责;如工程实际决算价款低于县政府批准的配套费使用标准时,以工程实际决算价款作为配套费使用的标准并结算。
(九)费用支付
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前,支付工程款按工程完成量比例和配套费使用标准的80%套算。工程竣工验收并报审计部门审计后,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留取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投入使用一年并经确定无质量问题或有质量问题但已按照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和维修,一次性付清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未进行整改或经过整改但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可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维修和完善,其费用在该项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付并冲抵。
实行工程款支付申请制度。由施工单位按照上述计算方式确定的支付额度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用款申请,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由县财政支付。
第五条开发项目配套费属预算内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经批准并拨付的用于开发片区公益设施建设的配套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其专款专用,并接受县财政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定点范围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完善的配套基础设施与上述基础设施工程同步进行规划验收。
第七条本办法由县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