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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

2022/07/16171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八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 经批准建设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单位或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先

第八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

经批准建设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单位或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先确定供热单位。由建设单位提出的供热单位,须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被确定的供热单位应参与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安装使用的锅炉,应到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城市供热应实行分户控制,以表计量。新批建设的房屋,供热设施未实行分户控制的,不得投入使用;原有房屋供热设施应逐步改造。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

城市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资料、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单位管理,移交工作在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第十二条 城市内开发新区、改造旧区和在城市供热管网敷设区内的用户,应实行集中供热。城市供热规划确定需要拆除、改造、合并原有分散供热设备的,供热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工程所需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资、地方及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用户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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