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大政发〔1994〕106号《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9〕88号《大连市城市棚户区及重点工程地块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房屋拆迁的补偿,补贴,补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