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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第二章 拆迁管理

2022/07/1678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须严格执行《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点改建房屋质量低劣、设施简陋、交通不畅、环境污染严重地区,保护有使用价值,有特殊风格和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建筑物。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拆迁人须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位置文件和房屋拆迁计划(方案),向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提出拆迁申请,经现场勘察鉴定,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房屋需要变更土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须严格执行《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点改建房屋质量低劣、设施简陋、交通不畅、环境污染严重地区,保护有使用价值,有特殊风格和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建筑物。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拆迁人须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位置文件和房屋拆迁计划(方案),向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提出拆迁申请,经现场勘察鉴定,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房屋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须依法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手续。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可实行下列三种方式:

(一)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指定有拆迁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开发;

(二)拆迁人自行拆迁,承担全部拆迁安置任务;

(三)拆迁人委托拆迁,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承担拆迁安置任务。

承担拆迁安置任务的单位,须经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审查,具备拆迁资格的,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具备拆迁资格的,不得承担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一经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须经房屋拆迁主管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发布通告,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公布于众,并通知当地公安、房管、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屋调换、更名、房屋出租、转让、买卖等手续。

拆迁期间,因婴儿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 拆迁人或承担拆迁安置任务的单位,须严格遵守公告有关规定,应在拆迁期间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召开拆迁动员会议,向被拆迁人进行宣传解释;

(二)核实被拆迁人户口、房屋使用证件、产权证件和工商业用房有关证件;

(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征购、拆迁安置(含过渡安置)协议;

(四)编制被拆迁人回迁安置方案和预留安置房源,以及与被拆迁人及其工作单位签订投资代建房、预购商品房协议;

(五)按照公开、平等的原则,为被拆迁人分配房屋。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其工作单位签订协议书,应使用房屋拆迁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拆迁补偿(征购)、拆迁安置和投资代建房、预购商品房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将协议书报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协议双方达不成协议或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可向房屋拆迁主管机关申请调解、裁决。经调解不成或对裁决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务。逾期不搬迁又无正当理由的,经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批准,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搬迁。

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应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拆除,以料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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