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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2022/07/169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条 认真执行本管理细则,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主管机关给予表扬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细则,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房屋,以及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进行拆迁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应责令停止拆迁、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拆迁人未按规定办理拆迁补偿、搬家安置补助费和进行回迁安置的,应

第三十条 认真执行本管理细则,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主管机关给予表扬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细则,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房屋,以及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进行拆迁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应责令停止拆迁、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拆迁人未按规定办理拆迁补偿、搬家安置补助费和进行回迁安置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细则,被拆迁人在回迁安置中抢占房屋和无正当理由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批准,提请公安部门予以强制迁出。

第三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由房屋拆迁主管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应全部上缴财政。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细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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