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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棚户区及重点工程地块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办法简介

2022/07/1629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及重点工程建设,保障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经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棚户区和重点工程地块,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

第一条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及重点工程建设,保障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经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棚户区和重点工程地块,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货币化安置,是指房屋拆迁人将安置用房折算成货币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购买房屋安置的方式。

第五条 货币化安置款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货币化安置款额=货币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房屋三类区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被拆除房屋所处房屋类区系数×80%。

第六条 货币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其中拆除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不足42平方米的,其货币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按42平方米计算,但增加安置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600元作为投资代建费,从货币化安置款中扣除;拆除1995年年底之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被拆迁人自住、别处确无住房的,不计算面积,其货币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按42平方米计算,但全部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600元作为投资代建费,从货币化安置款中扣除,房屋类区系数按四类区计算。

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第七条 房屋三类区普通住宅、非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由市拆迁主管部门商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房屋类区系数:特、一类区为1.4,二类区为1.2,三类区为1,四类区为0.8。

第九条 在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区域内进行拆迁的房屋拆迁人,必须具有与其进行拆迁安置量相适应的资金,并足额存入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未按规定存入资金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拆迁。

第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发给被拆迁人每户搬家补助费500元和临时安置补助费1000元。

拆除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发给被拆迁人因搬迁发生的运输费和设备安装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及3个月职工生活补助费。职工生活补助费,按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标准的两倍发给。

第十一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单位名称、姓名;

(二)被拆除房屋产权人及各使用人的单位名称、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编号;

(三)被拆除房屋的地址和建筑面积;

(四)货币化安置款额、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五)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存入指定银行的货币化安置款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分立二级帐户,由银行出具购房存款单。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使用货币化安置款可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可上市转让的房屋。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时,应当提交货币化安置协议、购房合同以及购房存款单。存储货币化安置款的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出售人支付购房款。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购买住宅房屋的产权,归购房人所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购买房屋的价款低于所得货币化安置款额,且其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本市同期人均居住面积水平,银行存款余额部分不超过货币安置款额50%的,可由被拆迁人以现金方式提取。

拆除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所得货币化安置款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必须全额用于购买房屋。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按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和重点工程地块以外的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城市房屋类区划分标准

特类区:

天津街(东至民生街、西至胜利广场)、修竹街(北至长江路、南至天津街);普照街(北至长江路),五惠路(东至解放路、西至友好街),中山路(东至中山广场、西至友好街);解放路(南至五惠路);隆盛街;新盛街;进步街;友谊街;兴隆街;青泥洼桥;青泥街;青泥二街;青泥三街;青泥四街;中山广场;友好广场;胜利广场。

一类区:

指市内三个商业繁华中心及交通方便的生活居住区。

具体范围:

1、以中山广场为中心,东至五五路(包括三八广场区域);西至英华街;南至五惠路、南山路;北至长江路,除特类区以外的范围。

2、以人民广场为中心,东至市场街、西至不老街;南至珠江路、五四路;北至长江路。

3、以五四广场为中心,东至万岁街;西至中长东六街和如意街;南至黄河路;北至长江路。

二类区:

指区域性商业、服务行业和交通条件比较方便的生活居住区,即市街区范围以内,一类区以外的区域。

具体范围:

北至铁路沿线;西至盖平街和中长街;南至胜利路;东至寺儿沟市场;甘井子百货商店附近商业区;西南路百货商场附近商业区;解放路(南至桃源街)、八一路沿街两侧。

三类区:

指小区性商业服务网点和一般性生活居住区。

具体范围:

石道街、新起屯、白云山庄、老虎滩、转山、傅家庄、台山、黑石礁、民乐、荣华、北岗、候家沟、春柳、周水子、金家街、椒房、新甘井子、金南路。

四类区:

石家沟、王家沟、郭家街、泡崖子、三道沟、海茂村、山中村、老甘井子、石槽、高家沟、华乐、景山沟、由家村、杨树沟、南关岭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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