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口岸特资转运管理暂行规定》等32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十一、《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大政发〔1998〕52号公布;2003年市政府令第37号修正;2004年市政府令第48号第二次修正;2011年市政府令第116号第三次修正)
(一)删除第九条第二款。
(二)删除第十一条中"或者交纳返工、补建工程费用,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返工、补建".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单位,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标准,并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第二十条修改为:"禁止占用、损坏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
(五)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经批准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补建的,应当先建后拆。不需补建的,由拆除单位给予产权人补偿。"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