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采用专业管理和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养护: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及其花草树木,由各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所属机构负责养护管理。
居住区绿地及其花草树木,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无房屋管理单位的,由区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各单位厂区、院区内绿地及其花草树木,由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军事禁区、管理区内的绿地及其花草树木,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同部队协商确定养护管理责任。
公路、河道、铁路等两侧相关管理部门权属范围内的绿地及其花草树木,分别由公路、排水、铁路等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城镇居民自有庭院内的绿地及花草树木,由所有人或者受委托人负责养护管理。
土地储备部门已收储宗地内的绿地及花草树木,由土地储备部门或者受委托人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养护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