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简化证明事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等16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三、《大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办法》(大政发〔1998〕39号公布;市政府令第95号修正;市政府令第154号第二次修正)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第五条修改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应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等16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