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依法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有着重要意义。国家和省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但上位法由于要兼顾不同区域、不同行业,有些条款规定的比较原则,不能完全满足我市具体工作的需要,很多问题需要规范:一是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信息通报不顺畅;二是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作出补充规定;三是我市造船等重大装备企业、海上捕养、水上运输、石油化工、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较多,风险较大,危险作业现场和水下施工、海产品捕捞潜水与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范不够具体;四是需要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之后应当开展安全评价;五是缺乏对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和旅游景点安全管理的内容,因此有必要制定《规定》。
二、起草《规定》的过程
2006年开始,我局就组织力量起草《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但在此期间,鉴于《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出台,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认为,“按照法制统一原则,我市不再进行相同题目的地方性立法,同时建议市政府根据颁布实施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以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和有效实施。”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决定将《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更名为《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在市政府法制办的具体指导,多次征求市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城建局、建委、海洋渔业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体育局、教育局、国资委、旅游局、商业局、质监局、国土房屋局、文化广播影视局等部门和铁路、机场的意见,经过反复沟通全部达成一致。与此同时,还召开了生产经营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的立法座谈会,数易其稿,形成本《规定(送审稿)》。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三十二条,是对《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上位法规定的框架内,参考有关省市的地方立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针对大连市的实际情况,总结我市的一些好的做法,增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单位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互相通报相关安全生产信息,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的准确、畅通。
(二)扩大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规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除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项外,还可以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补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以及财政部门允许使用的其他事项。
(三)加强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要求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指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安全确认,作业时应当制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保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建立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安全状态检测、评估一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重伤以上事故的,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专项的安全生产评价。
(五)加强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明确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加强对举办大型活动、燃放烟花拨爆竹、户外广告设施、危险旅游项目由以及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
(六)设定行政处罚。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三项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不涉及设定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