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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文明施工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二)未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以及未及时答复、处理投诉、举报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期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未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文明施工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二)未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以及未及时答复、处理投诉、举报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期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未向社会公布的;

(四)其他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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