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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办法解读

2022/07/1694 作者:佚名
导读:《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直接目的,即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安全事故;二是最终目的,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直接目的,即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安全事故;二是最终目的,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参考了《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一系列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号)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说明】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共两款。本办法作为规范电梯安全工作的地方性规章,其效力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拆卸和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个人家庭和杂物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说明】 本条是关于监管部门的规定,共两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管;建设、规划、房屋、工商、公安、安监等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说明】 本条是关于政府职责的规定,共三款。确保电梯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加强协调和督促,使各相关部门形成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合力;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说明】 本条是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宣传的规定,共两款。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是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二是鼓励有关单位开展宣传,尤其是幼儿园和学校更应该加强电梯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向青少年普及电梯安全知识。

第六条 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检验、检测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说明】 本条是关于电梯相关行业协会责任、义务的规定。一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二是行业协会应当找准职责定位,积极参与电梯安全管理,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产品,鼓励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风险管理和事故赔偿能力。

【说明】 本条是关于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规定。电梯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使用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些事故可能是因电梯质量或维护保养不到位引起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也可能成为赔偿的责任主体。这样,事故发生后,要先确定责任,再予赔偿,可能要花费大量时间,不能及时赔付,将造成矛盾激化。引入保险机制,可以分散风险,及时赔付,化解矛盾。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电梯的井道、机房、底坑等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

【说明】 本条是关于电梯的选型、配置和电梯井道等工程设计的规定。电梯是建筑物的垂直交通工具,其选型配置应认真了解建筑物的自身情况和使用环境,包括建筑物的用途、规模、高度、客货流量等;电梯的使用环境和条件对电梯的使用安全和使用寿命等影响很大;所以,在电梯设计阶段,应当根据电梯的使用环境和条件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设计、选型与配置方案。电梯对井道的尺寸、强度及其所处环境有较高的要求,设计不匹配的井道不仅为电梯的设计与安装带来极大的不便,也容易给以后的电梯使用安全埋下隐患。

第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并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由其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五)房屋租赁场所配有电梯的,由租赁双方书面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说明】 本条是关于电梯使用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使用单位的确定原则,并明确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以住宅电梯为例,住宅电梯属于建筑物的公用设备设施,电梯的管理有四种情况,一是业主将电梯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公司管理,这是最常见的方式;二是业主委托某个单位进行管理;三是业主或业委会自己管理;四是一些特殊情况,由社区(村委会)组织协调确定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进行管理。住宅电梯使用管理涉及业主、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全体业主是住宅电梯的产权共有人,业主对电梯的管理控制能力已经弱化,业主对电梯事实上的掌控权利已经被使用管理单位取代,所以必须明确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并由其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首负责任。

第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按照规定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乘客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显着位置公布使用单位名称、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应急救援电话、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说明】 本条是关于电梯使用单位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公开电梯相关安全管理信息的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是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组织保障,也是做好安全运行的必须保证。公布安全管理信息,强化了安全管理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便于接受乘梯人监督。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等应急救援专用装置正常有效运行。

【说明】 本条是关于电梯使用单位保证应急救援专用装置正常有效运行的规定。当电梯发生困人等故障时,被困人员可以通过紧急报警等应急救援专用装置发出救援信息,接报人员接收信息后,立即通知维保单位,以保证乘客能够在最短时间被救出来。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说明】 本条是关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规定。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是设备身份证明的主要内容,完整详细的技术档案,不仅可以反映电梯的运行特点、应注意的情况,而且一旦在哪个环节出现故障或发生事故,也可以比较准确地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完善设备档案管理和保存,是强化使用单位责任的一种手段,是确保安全运行的一种措施。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合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维护保养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说明】 本条是关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监督、配合维护保养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能将维护保养工作交由专业单位而对电梯不管不问,除履行日常管理任务外,还必须监督和配合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四条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停用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设置警示标志、隔离装置等措施,防止将其作为普通楼梯或者固定通道使用,但是电梯采用了相应设计准则、零件、材料和使用说明的除外。

【说明】 本条是关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对停用的电梯采取设置警示标志、隔离装置等相应措施的规定。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是机器,不适于人员行走,在停用状态下,如果仍有人在上面行走,可能会发生事故,而且会损坏电梯,缩短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共同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说明】 本条是关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自行检查,出现故障和异常情况应当消除的义务。使用单位虽然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了维保合同,但是仍然应当根据电梯使用的具体情况,按照规范的要求,制订定期检查制度,并制定相关的记录表格,检查的项目。当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也必须作好记录,使用单位要安排进行认真的全面检查,查清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不能带病运行,待故障、异常情况清除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六条 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或者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说明】 本条是关于电梯安全评估的规定。遭受灾害及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时,或者在业主、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存在争议时,可委托专业技术机构,通过查找设备本体、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一个或者多个环节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其进行风险分析和评定,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

第十七条 在用住宅电梯安装电梯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业主管理规约中明确采用电梯卡模式管理电梯;

(二)未制定业主管理规约的,临时管理规约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采用电梯卡模式管理电梯;

(三)未明确采用电梯卡模式管理的在用电梯安装电梯卡,应当征求业主意见,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说明】 本条是关于在用住宅电梯安装电梯卡的条件规定。住宅电梯属于附属设施,对其的改建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征求业主意见,并经规定数量的业主同意。

第十八条 安装电梯卡,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改造许可的单位进行,并经电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说明】 本条是关于安装电梯卡的施工和检验规定。加装电梯卡属于电梯改造施工,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由原制造单位委托的改造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施工过程由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确保电梯的安全性。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住宅电梯费,应当专门用于电梯运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等支出,单独列帐并每年至少向业主公布一次收支账目,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说明】 本条是关于住宅电梯费的支出和公示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住宅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运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收费标准的规定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年向业主公布1次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十条 在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设立电梯专项资金,用于房屋共用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经检验、检测机构判定,电梯发生危及房屋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可以按照应急维修相关程序使用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说明】 本条是关于电梯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规定。在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设立电梯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通过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业主应当履行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资金筹集义务。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判定,电梯存在危及房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按照应急维修相关程序使用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电梯远程监测系统运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说明】 本条是关于鼓励配备电梯远程监测系统的规定。电梯远程监测系统,是对电梯运行参数进行采集,并通过网络远程传输到监测平台,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通过建立远程监测系统,确保电梯故障或事故能及时预警、快捷救援、督促使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及时消除隐患、保障安全运行,更好地提升电梯安全监管水平。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取得电梯安装、改造或者修理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委托、授权三家以上单位对其所制造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本市在用电梯数量少于二百台的,委托、授权单位不得少于二家。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负责专业培训及技术支持。

电梯制造单位的委托、授权文件应当报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委托、授权情况。

【说明】 本条是关于全面实行制造单位负责的维保体系的规定,是本办法的亮点。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是导致电梯事故和故障发生的重要原因。电梯的维护保养技术性较强,电梯制造单位最有能力实施电梯的维护保养,通过实行制造单位负责的维保体系,提高电梯的维保质量,明晰电梯事故或者故障的责任,解决维保单位技术保障能力不足和恶性竞争问题。由制造单位既承担电梯的生产,又承担维护保养服务,电梯安全责任更加清晰,更加有利于安全责任的落实。为防止制造单位形成垄断,规定制造企业应委托、授权三家以上企业(少于二百台的可以两家),授权文件报送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委托、授权单位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在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期满后,未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本办法实施满三年仍未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每半年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估,确保电梯综合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或者使用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说明】 本条是对于在用电梯实行制造单位负责维保制度过渡期的规定。为保证制造单位负责维保制度有效实施,提出新梯必须要制造单位委托、授权维保,旧梯给予3年过渡期。对安全状况有保障(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且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或者采取远程监控措施的旧梯,三年过渡期满后,维护保养单位可以不需要制造单位的委托或授权。

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与要求、频次与期限以及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等。

合同签订前,使用单位应当查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和电梯制造单位的委托、授权文件。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说明】 本条是使用单位签订维保合同以及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转包、分包业务的规定。电梯实行专业化维护保养,使用单位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向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购买服务,同时将电梯的维护保养权和相关责任交予维护保养单位。

第二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执行高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维护保养标准。

【说明】 本条是关于维护保养单位一般义务的规定,鼓励采用高标准的维护保养。电梯维护保养的目的是保证电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具有应有的安全性能。电梯因维护保养使安全性能没有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造成事故或故障的,维护保养单位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以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维护保养工作。

【说明】 本条是关于维护保养单位按规定配备作业人员的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取得电梯生产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从事相关生产活动,配齐专业技术人员是电梯生产许可的重要条件,维护保养人员的行为直接影响电梯维护保养质量,所以维护保养单位配备维护保养人员不但要满足规定的数量要求,同时应满足持证种类和技术能力的要求。规定维护保养人员只能在一个维护保养单位内工作,不允许维护保养单位借用其他单位人员,也不允许维保人员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这方面,往往表现于资质审查过程和一些具体的维护保养工作中,存在临时借人充数的现象。

第二十七条 乘客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电梯显着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载明维护保养人员、本次及下次维护保养的时间和内容等。

【说明】 本条是关于维护保养单位公示乘客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信息的规定。公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信息的目的,一方面是落实维保单位的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也是请广大业主及乘客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电梯,应当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必要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说明】 本条是关于维护保养单位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在进行现场维护保养时,往往使用单位的人员都还在进行其他工作,维护保养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落实现场的安全防护,一是防止他人受到伤害,如设置隔离带、警示标记等;二是也要防止维护保养人员受到伤害。因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力,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保养单位要负责。

第二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备案。

【说明】 本条是关于维护保养单位信息变化及时备案的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主要信息发生变化及时告知监管部门,是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的要求,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电梯安装资质的单位拆卸电梯。

电梯拆卸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方案施工,保证拆卸过程安全。

【说明】 本条是关于电梯拆卸施工单位资质和保证拆卸施工安全的规定。电梯安装在井道内,部件众多,拆卸作业环境复杂,所以应有专业化的队伍,根据电梯的结构和性能参数,制订严密的方案施工,按照方案作业,才能保证安全。

第三十一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梯安全风险情况确定年度检查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并组织区(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实施。

市及区(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对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监督检查等情况。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说明】 本条是关于监管部门工作要求的规定,共三款。一是日常监督检查的要求。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的项目、内容、检查方式和程序进行。二是建立完整的监管档案要求。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设备登记信息、每次监督检查信息、检验信息、事故信息、更新改造维修信息等。监管档案有利于监管部门从整体上掌握电梯安全性能状况,便于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三是查封或者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应当公告相关情况。公告严重事故隐患的情况,使电梯乘坐者了解信息,防止造成社会影响。监管部门在公告的同时要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需要当地政府支持和配合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市及区(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梯分布特点,对电梯使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和监督抽查,并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住宅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

(三)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

【说明】 本条是关于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规定。分类监管是针对按照电梯本身的特性和使用风险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针对电梯数量激增,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实现科学监管。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主要是公众密集场所、老旧住宅、投诉较多的电梯等。监管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检查,可以安排在节假日及重要活动等人流量显着加大的日期前做好安全监督。老旧电梯达到故障的高发期,要重点检查使用单位的运行故障记录及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投诉电梯往往情况比较复杂,一定要厘清责任,一般邀请专家参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对停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装置等必要措施的。

【说明】 本条是关于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规定了两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罚款金额固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无相应安装资质单位拆卸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说明】 本条是关于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无安装资质单位拆卸电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制造单位不按规定委托、授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或者不对其委托、授权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专业培训及技术支持的,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记入电梯行业失信名录对外公布。

【说明】 本条是关于制造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委托、授权维护保养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四种:(一)未取得电梯生产许可或者生产许可过期;(二)委托、授权的单位数量不足;(三)未对委托、授权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四)未对委托、授权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法律责任的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和列入失信名录对外公布;将违法违规的制造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以督促企业遵纪守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说明】 本条是关于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电梯显着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

【说明】 本条是关于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了两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罚款幅度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由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裁量确定。

第三十八条 电梯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拆卸单位无相应电梯安装资质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拆卸单位未制定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说明】 本条是关于电梯拆卸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办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说明】 本条是关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说明】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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