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口岸特资转运管理暂行规定》等32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十四、《大连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31号公布)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从事检测。
"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二)删除第十五条。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