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共租赁房、城市棚户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级、州级下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职责。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规章及相关政策;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和应诉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指导实施行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
(四)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相关工程建设行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和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指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定额的实施;实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和调解工程计价争议;监督实施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备案的规章制度。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负责贯彻落实和制定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六)承担指导城乡建设管理的相关责任。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和监督城镇地下管线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维护与经营活动的管理,承担城镇管道燃气项目立项前审查和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村镇建设的政策;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指导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七)承担全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及政策研究统筹协调工作,起草全县传统村落保护性发展政策文件并实施;对全县传统村落实施方案和建设用地的项目选址提出初步意见;负责全县农村危房改造的监督指导工作。
(八)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下同)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机构、建筑业企业参与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并监督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业示范县建筑企业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负责全县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十)承担县政府指定的重点工程的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县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规范;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行业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责任。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县建筑节能,及建筑节能产品推广应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初审及新墙材的推广应用;负责县政府指定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登记,对已征收项目预缴墙改基金的清理返还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基础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负责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十五)负责对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人员培训。
(十六)负责组织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查处违法案件;受理违反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组织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的答复或应诉。
(十七)负责全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具体负责以下执法职责:
1.依照市容环境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依照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设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照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依照建筑施工、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建筑施工、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城市餐饮油烟和原煤散烧、服务行业违法排污、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娱乐噪声污染、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行为、噪声污染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条例的规定,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对占道经营、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照燃气管道保护管理和城镇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燃气管道保护管理和城镇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依照林业管理(不含森林公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林业管理(不含森林公安)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依照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水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9.依照民政领域殡葬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对违反民政领域殡葬类方面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0.依照发展改革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发展改革领域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1.依照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能源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2.依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经济和信息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3.依照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4.承担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十八)负责各乡镇(街道)涉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十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关于城市(集镇)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县城市(集镇)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城镇燃气、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城市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规范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方案、标准、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十)负责拟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城市(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一)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容环卫设施、管道燃气等的建设、管理、维护和监督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全县环卫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二十二)承担数字化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平台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二十三)承担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及相关工作。
(二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五)承担县委、县政府和省、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职责调整。
1.将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挂县城市管理局牌子)的职能职责全部划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2.将县公安局的指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职责划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3.将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挂县城市管理局牌子)所属事业执法机构和事业单位划归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管理。
4.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未纳入跨部门跨领域大综合执法范围,仅在部门领域内(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实行综合执法的,继续由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查处有关违法案件需要业务主管部门等提供技术支撑及鉴定的,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鉴定资质的,要委托有技术资质鉴定的第三方鉴定提供。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固定证据并移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要及时查办案件,适时通报案情。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会商、案件移送抄送、举报投诉信访受理等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协调配合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主体责任,要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