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不断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引导和激励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升企业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意见》(天政发〔2011〕69号)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天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对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有广泛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和组织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和组织,是指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国企业均等参加政府质量奖评审及奖励。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由企业和组织自愿申报。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企业和组织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
第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名额不超过2个,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未达到2个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八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不向申报企业和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奖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由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
(三)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党政机关、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项评审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在市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等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管理;
(三)发布本年度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
(四)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专项评审组对申报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评审工作;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候选企业和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市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执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或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具备甘肃名牌产品或其他省级以上品牌称号,品牌优势突出;
(五)具备A级质量信用等级,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天水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价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和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二)推荐。申报表及相关实证材料,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区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的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馈资料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