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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第十一章 潜水作业

2022/07/167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七十三条 潜水作业必须进行现场勘查,制定潜水方案。潜水区域应有明显标志和指示灯。禁止无关船舶进入潜水区。 第七十四条 潜水设施和潜水装具必须安全可靠,保证供气系统畅通,并为深水作业配备减压舱。 第七十五条 潜水员必须经过体格检查,受过潜水专业训练,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从事潜水作业。企业应教育潜水员在潜水作业中,严格执行潜水和出水的规范要求,并为潜水作业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信号引绳员。 第七十六条 水

第七十三条 潜水作业必须进行现场勘查,制定潜水方案。潜水区域应有明显标志和指示灯。禁止无关船舶进入潜水区。

第七十四条 潜水设施和潜水装具必须安全可靠,保证供气系统畅通,并为深水作业配备减压舱。

第七十五条 潜水员必须经过体格检查,受过潜水专业训练,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从事潜水作业。企业应教育潜水员在潜水作业中,严格执行潜水和出水的规范要求,并为潜水作业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信号引绳员。

第七十六条 水下安装、焊接、爆破等潜水作业,必须建立统一指挥,随时保持地面与水下的信号联系,并应制定确保安全的操作方法和防护措施。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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