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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公告

2022/07/16176 作者:佚名
导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决定: 一、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 6.《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违法拆改房屋、装饰装修等行为,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扣押违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决定:

一、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

6.《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违法拆改房屋、装饰装修等行为,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扣押违法施工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

12.《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需要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告知使用人及时迁出,并妥善安排临时避险场所。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予以落实。房屋使用人拒不迁出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影响房屋安全使用迹象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鉴定。经鉴定影响房屋安全而继续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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