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地产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区政府相关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和政策,依法实施行政管理。
(二)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的管理工作;负责起草、组织实施区房改方案和配套政策;负责起草全区公房出售标准、房屋出租指导价格和租金标准;负责单位公有住房、新购建住房出售的备案监管。
(三)参与编制全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和危房改造计划;负责全区社会保障住房的管理,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
(四)负责全区房屋产权产籍和登记发证管理;负责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负责房屋产籍专业测绘及房屋面积测量。
(五)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负责全区房地产交易、租赁、置换、交换及商品房销售的管理;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态势分析和全区房地产交易信息管理。
(六)负责全区房地产经营、评估、担保、中介、拍卖、物业、房屋拆迁等行业管理;负责对上述单位的资质和专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备案;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备案服务。
(七)负责全区各类房屋的使用、修缮、安全鉴定和拆迁的行政管理;审批房屋准拆。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归集和使用管理;负责直管公有住房出售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建立、归集和使用管理。
(九)负责全区房地产经营、物业、中介、房屋拆迁等行业的科技进步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编制房管系统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信息、档案、综合统计工作。
(十)负责房地产行政执法,依法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