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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照明学会学会章程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市照明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一)本会全称:Tianjin Illunination Society,英文缩写为TIS; (二)本会以团体会员的名义参加中国照明学会; (三)本会执行《学会组织通则》精神。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是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和本市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非营利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市照明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一)本会全称:Tianjin Illunination Society,英文缩写为TIS;

(二)本会以团体会员的名义参加中国照明学会;

(三)本会执行《学会组织通则》精神。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是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和本市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贯彻国家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全市照明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社会和谐,反映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族素质服务,为照明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我国照明科技事业的进步和发展,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并依法在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登记注册,自觉地接受市科协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本会办公地点在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三潭东里7—6—2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照明领域内(包括视觉与颜色、光和辐射的物理计量与测试、室内照明、室外照明、电光源 、灯具、舞台影视照明、交通运输照明与光信号、光生物和光化学、图像技术、霓虹灯技术等)开展如下业务:

(一)开展国内外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普及科技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传播照明先进技术和经验。。

(三)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举办照明技术领域的成果展览、展示会、推介会。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推动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积极开拓市场。

(五)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相关事物的科学决策工作。

(六)组织或推荐专家承担国家或本市科技项目。

(七)接受委托承担照明科技项目的论证、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八)承担照明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及培训教材的编写。

(九)承担照明项目的调研、照明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及其他照明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十)组织或推荐专家承担为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要求提供的所属业务范围的专项调查及论证报告。

(十一)选派或推荐专家参与国际专业学术活动。

(十二)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工作者的友好合作交往。

(十三)推荐或表彰奖励优秀的照明科技工作者,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

(十四)编辑、出版、发行照明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十五)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六)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公益事业和科技实体,办好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多元制的会员结构,会员种类分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参加本会的意愿;

3.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照明事业的科技工作者;

4.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照明事业一年以上,或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二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五年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5.从事照明工作多年,富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成绩或做出贡献的人员;

6.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有经验有成绩的领导干部和专职业务干部。

(二)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照明事业有关并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愿意与本会建立联系并能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单位,均可向本会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三)赞助会员

凡本团体会员及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个人,愿意与团体建立联系,并以多种形式向本团体提供赞助,支持团体的建设与发展,在征得该单位及个人的同意后,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团体赞助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1.会员入会,一般须由本人填表申请,有两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2.理事会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审查通过;

3.批准后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

1.申请单位依据本会章程规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批准后由本会理事会授权工作委员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和各种科技培训;

(三)优先获得有关学术资料和各类技术信息;

(四)有权向本会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意见,要求学会给予帮助。

(五)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六)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关心学会工作;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学术报告。

(七)赞助会员除承担并享受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优先获得本团体理事(或)理事单位的提名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个人会员证和团体会员证书。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团体提示或通知后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权者其会籍自然撤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7~9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2~3人。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由秘书长组织办理本会的日常会务工作。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及2名副秘书长为专职,其他可为兼职;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专业委员会(或专业组)和工作委员会的设置;

(六)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七)讨论审定学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重大事项;

(八)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条例;

(九)推荐优秀论文、建议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风范。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理事长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个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办事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下设若干个工作委员会和若干个专业委员会(或专业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家、单位、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和开展活动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日常财务开支由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签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八年十一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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