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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的决定

2022/07/1658 作者:佚名
导读:(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4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二、关于《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1.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活居住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必

(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4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二、关于《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1.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活居住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建设旅游、娱乐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2.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海滨风景游览区、海水浴场、水产养殖区、盐场保护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禁止排放可能造成水质恶化、有碍海生物生长、影响人体健康的废水。禁止擅自在近海岸滩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弃物。”

3.删除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4.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转产、搬迁。”

将上述4部地方性法规中的“区、县”或者“区县”,全部修改为“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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