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8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会上,列席代表发言,建议在第三十四条中增加鼓励利用“余电”的内容。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一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2012年5月8日晚,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对《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再次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列席代表所提出意见,认为鼓励利用余电,其本质是鼓励利用低谷电。考虑到在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已经规定了“本市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内容,建议在第三十四条中不再增加“余电”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后形成的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是成熟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
为便于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建议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