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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

2022/07/16107 作者:佚名
导读:主持人刘志刚: 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 欢迎大家出席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天津海事局副局长程俊康同志,危管防污处处长丰磊同志向大家介绍《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感兴趣的问题。 首先,请程俊康局长介绍《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的相关情况。 天津海事局副局长程俊康: 各位媒体朋友: 你们好。 今天,天津海事局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主要是为了

主持人刘志刚:

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

欢迎大家出席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天津海事局副局长程俊康同志,危管防污处处长丰磊同志向大家介绍《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感兴趣的问题。

首先,请程俊康局长介绍《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的相关情况。

天津海事局副局长程俊康:

各位媒体朋友:

你们好。

今天,天津海事局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主要是为了宣贯《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由天津海事局牵头起草,于2018年2月23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3月1日以天津市人民政府1号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将在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该项规定的发布出台,有效填补了天津市船舶防污染地方立法的空白,健全了天津市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和制度体系,对于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港口环境,保护天津市海域环境意义重大。

首先,我向各位媒体朋友介绍一下这部规定的主要内容,《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共六章二十七条,各项内容突出了天津区域特色和管理实际。

一是《规定》确立了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的方针原则。这部规定的立法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规保持了高度一致,针对防治船舶污染工作遵循着“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和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

二是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厘清了职责边界,能够形成监管合力,杜绝监管盲区。

三是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防治污染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是明确了政府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的原则,对行业组织的职能定位和服务事项做出了明确限定。

五是对船舶有关作业行为及防治船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污染做出了规定,明确了执行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制度,加强作业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六是设立了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防治船舶大气污染是近年来的新增要求,无论国际公约还是国内法规,都对船舶大气污染的防治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缺少可操作性。为此,《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对上位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不仅对船舶大气污染物影响最大的燃油质量的管理做出了规定,同时也对船载散装固体货物装卸作业降尘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提出了要求。

七是对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应急预案以及防污设备配备等做出了规定。明确了政府、船舶、码头以及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码头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污染应急培训和演练,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值得一提的是,该项规定结合天津港口的实际情况,将海上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天津模式”的成功经验吸纳进去,首次在立法中提出了海上污染应急“联防机制”。

八是严格法律责任、强化法律约束。重点对高污染风险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同时加重了处罚力度,突出了“重典治污”的总体思路。

各位媒体朋友,防治船舶污染是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航运更安全、海洋更清洁”这一宗旨的重要内容。虽然目前我国关于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的制度体系相对健全,但由于国家层面的规定均是普遍适用性规定,无法兼顾地方的管理特点,在实际管理工作中,部分行为无据可依或者有据难依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制约了行政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在此时出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天津市行政管理内容,对于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美丽天津”建设的重要举措。

天津港作为我国北方重要的国际港口,是天津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航运和港口迅猛发展,天津港货物吞吐量呈快速增长态势, 2017年天津港货物吞吐量达到5亿吨,集装箱近1506万标准箱,船舶进出港约22万艘次,为原本拥挤的天津港水域和密集的航道,带来越来越大的船舶污染风险,而且船舶的大型化更是造成海上重大污染的潜在因素,港口在带动天津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同时为海洋环境保护也带来了新的威胁和挑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习近平同志也多次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同时,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海洋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3年,天津市政府出台了《美丽天津建设纲要》,就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天津做出了重要部署,明确提出了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和天津市“美丽天津”建设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海洋经济和海洋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营造清洁美丽海域环境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天津“碧海蓝天”的重要保障。

另一方面,《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天津市地方法规和制度体系健全完善的重要体现。

地方立法作为国家和行业立法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和国家海洋战略的逐步实施,我国部分沿海省市陆续出台了关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地方立法,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天津作为北方国际航运中心,肩负着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任务,为切实落实美丽天津建设的部署要求,实现海洋经济和海洋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有必要制定政府规章对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本市海洋环境做出详细明确的规范,从立法层面来保障和强化相关部署要求的执行力。《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的出台,弥补了天津在防治船舶污染立法领域的空白,

进一步健全了天津市地方法规和制度体系,突显了地方立法在地域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

各位媒体朋友们,通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有了一定的了解,该项规定的发布实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防治船舶污染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是确保海上行政执法工作在法治轨道内全面、正确、高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再好的法规也要由人来执行,我们坚信在天津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我们一定秉承让“航运更安全、海洋更清洁”的宗旨,积极贯彻实施好《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为实现“碧海蓝天、绿色航运”贡献力量。谢谢大家!

刘志刚:

谢谢程局长。下面,请各位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新华社记者:

程局您好,我是新华社的记者,通过您的介绍,我们得知《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这部规定出台对“美丽天津”建设的重要意义,那么,请问天津海事局这部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提出的“放管服”要求?

程俊康: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你的问题提的很好。“放管服”是国家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的具体举措,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战略部署,能够充分体现“放管服”的各项要求,能够有效激发社会参与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能够切实增强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获得感”。

一方面,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取消了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活动的事前审批,执行作业报告制度,并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在“放”上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在《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中,对于船舶油料供受,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以及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等作业,由于容易直接或间接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因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通过报告制度,能够及时掌握相关作业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所采取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便于对作业行为实施监督和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并且,船舶防污染作业已经实现了100%网上报告,既服务了管理相对人,又可以有效防治船舶污染。

另一方面,《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体现了“放管结合”,明确了政府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的原则,对行业组织在船舶防污染活动中的职能定位和服务事项做出了明确限定,力求通过行业组织架起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以发挥其服务、监督和自律等积极作用,成为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的有益补充力量,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船舶防污染行业市场秩序,保障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总之,《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能够通过政府减权限权和公正监管,换来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释放,在《规定》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将把“放管服”的各项要求持之以恒的贯彻下去,为“美丽天津”建设保驾护航,为人民群众办事增便利。

中国水运报记者:

您好,我是中国水运报的记者,从刚才的发布中我们了解到《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请问这部规定有哪些特点和创新?

天津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处长丰磊: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现在由我回答您的问题。

一是,这部规定的立法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规保持了高度一致,针对防治船舶污染工作遵循着“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和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

二是,进一步理清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以便形成监管合力,实现了各部门齐抓共管、加强协作,杜绝了监管盲区和死角的出现。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防治污染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是,创新性的在地方立法中提出了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防治船舶大气污染是近年来的新增要求,无论国际公约还是国内法规,都对船舶大气污染的防治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缺少可操作性。为此,该项规定对上位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不仅对船舶大气污染物影响最大的燃油质量的管理做出了规定,同时也对船载散装固体货物装卸作业降尘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提出了要求。

五是,提出了海上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联防机制”,这项机制在全国还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予以体现,对于推动天津海上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六是,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规范船舶防污染管理、发挥行业自律、推动创新服务、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促进作用。

刘志刚:

再次感谢各位领导的介绍和回答,感谢各位媒体记者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 2100433B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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