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务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苏州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并监督实施。拟订水务发展重大政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省、苏州市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域及其岸线利用、江河湖泊治理和河口控制等专业(项)规划。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涉水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拟订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监督管理,负责提出全市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及以上水务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资金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价格、收费、财务等方面的意见。
(四)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费等规费的征收工作。
(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对江河湖泊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六)做好全市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市级水环境治理工作。指导蓝藻打捞工作。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负责市级骨干河道、湖泊的治理、开发与保护。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监督实施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审核和验收,组织实施用水审计及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制度。
(八)负责全市供水行业监管和饮水安全,组织编制全市供水规划。负责全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供水水价规划和水价调整工作。负责全市供水工程建设和供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组织实施全市供水特许经营工作。
(九)负责全市排水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全市排水规划。负责全市生活污水治理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排水特许经营管理。指导全市排水防涝工作。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负责市级排水工程建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参与污水处理费规划和价格调整工作,依法收取污水处理费等规费。
(十)组织实施重点水务工程建设和水务建设的行业监管和质量安全监督。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实施市级重要水利工程建设。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审核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配合做好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做好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实施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全市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负责市级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全市圩区建设、节水灌溉、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和生态河道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做好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三)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及水量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相关工作。
(十五)组织水务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组织实施全市水务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水务信息化和水务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六)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镇、区的水事矛盾纠纷。做好水务行政许可、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河湖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七)承担市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域和水务工程的管理保护,加强长江治理与保护工作。